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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履行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版次:03  作者:  2019年10月21日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为化解矛盾,法官亲临现场勘验,并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矛盾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余某在渠县某小区购有新房一套准备装修,通过网络了解到达州某装饰公司专门从事房屋设计装修,在看过该公司发来的装修设计效果图后,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房屋发包给该公司装饰装修,整个装修工程包工包料总价为115000元。数月后,房屋装修完毕,但余某认为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17250元,故达州某装饰公司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达州某装饰公司举证证明其严格按照装修设计图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余某却多次要求更改设计方案,自己只好遵从余某的要求,但在施工前已将要实施的行为都向余某说明,在完工后由其签字确认,故装修完全是按照余某的要求进行的,即使存在质量问题责任也不在自己。而余某认为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更改过某些设计方案,但达州某装饰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应保证装修后的正常使用,现因质量不合格导致厨房下水道的污水回流,厨房无法正常使用,其应承担整改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难以真实反映房屋装修的具体效果及问题,若由双方申请鉴定,则会拉长案件处理周期,增加双方当事人讼累,遂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装修现场查看。经现场勘验核实,承办法官发现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并不是无法维修,遂将有质量问题的地方多次与双方沟通,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最终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余某向达州某装饰公司给付装修款8500元,达州某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房屋装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余某自行处理,达州某装饰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魏家全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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