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栽树歇凉”,许多人觉得由儿子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女儿是否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呢?一起看案例。
年迈父亲无法自理
女儿违约拒绝赡养
2023年4月,家住通川区某村的村民唐大哥有些气愤地走进了罗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想要调解他与姐姐唐某娟之间的家庭赡养纠纷。唐大哥诉说,其父亲唐大爷共生育二子二女,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兄弟姊妹经过商量,于2021年10月24日达成了轮流赡养协议。按照约定,姐姐唐某娟应从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赡养父亲,但姐姐唐某娟表示自己家庭条件困难,不愿赡养父亲。唐大哥多次好言好语跟姐姐唐某娟进行沟通,但姐姐唐某娟还是不愿意履行约定。于是,唐大哥想求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解决此事。
人民调解释法明理
化解家庭赡养纠纷
罗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此案后,立即指派了调解员展开调查。调解员先是组织了唐大哥和唐某娟了解详细情况。调解员先站在唐大哥的立场来分析问题,指出儿女均应尽赡养的义务,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不赡养父母都是不对的。同时又站在唐某娟的立场分析问题,农村有一种说法叫养儿防老,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儿女平等,都有赡养老人的权利和义务。唐某娟起初态度强硬,拒不承认自己做法的错误,但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劝解下,唐某娟终于认识到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且态度端正,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面临的困境。随后,积极与唐大哥进行沟通,取得理解和认同,表示愿意帮助唐某娟代为赡养父亲唐大爷。姐弟俩经历这次事件后都认识到了以前相处过程中各自都存在的问题,从而宽容以待,和睦相处。
人民调解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