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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暗中将房产转移给儿子引发遗产纠纷 版次:04  作者:  2025年01月16日

母亲与儿子私下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儿子,随后引发了亲人之间关于亲情与财产的纷争。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如何确保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本期“法治达州”栏目精选了涉及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为读者提供法律视角的深入分析和启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该案涉及的当事人王强(化名)与李英(化名)为夫妻关系,他们共同育有儿子王小帅(化名)和女儿王小萍(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强与李英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李英的名下。

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也未对房产进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女儿王小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小萍主张,父亲王强去世后,由于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房产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产权属的情况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通过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恶意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侵犯了她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王小帅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其与李英的真实意愿体现,且已完成了房产过户,因此合同有效。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未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这表明无论是王强生前的意愿还是行为,都认同房产由李英所有,李英对房产拥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产购买时使用了王强与李英的工龄,并且最初登记在李英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房产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母亲李英与儿子王小帅在明知未对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且未经王强所有继承人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女儿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房产款项。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行为,侵犯了王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裁定李英与王小帅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处于法定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是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例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行为。恶意串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串通行为,需考虑主观上的恶意以及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闫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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