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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作品可享有著作权 版次:04  作者:  2025年04月23日

生成式AI重构艺术生态,算法渗透传统艺术生产。创作者应定位为工具使用者,还是与AI形成新创作主体?本期《法治达州》聚焦最高法院判例,揭示数字时代艺术版权司法智慧。

2023年,李某借助AI技术创作完成一幅数字画作,并在发布至个人社交平台时精心添加「AI绘画」等创作标签。后经查证,博主刘女士未经许可擅自挪用该作品,且在传播过程中刻意抹去署名水印。李某以侵害著作权为由,遂将刘女士诉诸法律途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别于传统绘画或摄影作品的创作形式,基于AI技术生成的数字图像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生成者李某是否具备主张著作权的法律基础?

李某认为,使用AI软件进行绘画时,需要设置相关提示词、模型以及其他参数,并进行反复调试,最终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AI软件只是制作工具,自己才是图片的主导者,因此应享有相关图片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图片以独创性线条与色彩组合形成具有审美价值的平面造型,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书着重指出,通过设计提示词参数引发的差异化生成效果,实质反映创作者个性化的审美判断与艺术取舍,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本质特征。涉案图片系原告通过精密调整提示要素形成的艺术表达,其生成过程凝聚着人类创作者对构图、风格、意境等维度的创造性选择。合议庭同时确认,鉴于涉案AI绘图软件采用开源协议明确放弃生成内容的权利主张,故模型开发者不具备作者身份适格性,依法认定李某独立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侵害原告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承担赔礼道歉及经济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官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须经个案司法审查方能确定,无法简单套用统一标准。核心审查要件在于甄别人类操作者是否通过算法模型实现个性化创作表达,以及生成内容是否承载独创性智力成果。本案司法裁决明确AI图像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认定规则与使用者的创作者法律地位,对构建人工智能时代新型创作成果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闫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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