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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 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版次:04  作者:  2025年07月03日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民族、人民福祉。近日,为彰显两地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与成果,营造全民参与氛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含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美托咪酯”电子烟的,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仍组织人员前往重庆市开州区购买以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回大竹县吸食并贩卖,违法所得84311元。案发后经鉴定,查扣在案的15个电子烟烟弹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但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仍多次贩卖含该物质的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检测显示电子烟含美托咪酯(行为时未管制),非依托咪酯,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黄某未主动供述,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可从宽处理。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不法分子转而使用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常以电子烟为载体滥用,长期摄入会导致偏执、焦虑、恐慌等精神问题及公共安全风险。为此,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新增列管美托咪酯等物质,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美托咪酯,将依法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美托咪酯列管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黄某贩卖的电子烟经检测不含毒品或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虽属犯罪未遂,但因被告人主观具有贩卖毒品故意,人民法院仍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与铁腕手段。

案例二:刘某军贩卖毒品案

——物流+电子支付等互联网+手段不影响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苏某龙偷渡至缅甸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军,双方约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由刘某军通过快递将毒品寄到渠县。苏某龙支付毒资后,回到渠县等待刘某军邮寄的毒品快递包裹。为规避检查,刘某军经多次试探后将毒品寄送至渠县。苏某龙等人在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65克。

裁判结果: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通过寄递物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苏某龙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刘某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军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跨境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不仅具备隐蔽性、跨区域等特点,还发展出“互联网+物流+电子支付”的新型贩运手段。不法分子在互联网+时代利用物流伪装毒品交易,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司法机关通过跨境协作破案,彰显我国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决心,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并为未来应对提供宝贵经验。

案例三:蒋某依贩卖毒品案

——依法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下的毒品贩卖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渠县藉贩毒人员李某兵、邢某金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被告人蒋某依。2020年6月初,李某兵电话联系蒋某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价格为530元/克,邢某金于当月6日携带现金在蒋某依处购得了毒品海洛因100克,李某兵、邢某金将毒品拿回渠县后又向他人进行贩卖。同年7月8日,渠县公安局将贩卖毒品的邢某金抓获,并从李某兵、邢某金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75.5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取样的送检材料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同时查明,李某兵被查获后为立功,多次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电话联系蒋某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好按530元/克的价格购买150克毒品海洛因,并由邢某金于2020年10月23日前往成都交易。2020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依在成都市武侯区某招待所等待交易时被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认罪。

裁判结果: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依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将其贩卖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依与李某兵约定于2020年10月23日在成都进行150克的毒品交易,因存在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付,交易双方仅蒋某依一方到达交易地点,且未从蒋某依处查获毒品,属犯罪未遂,该笔事实依法可对蒋某依从轻处罚。据此,渠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被告人蒋某依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依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在毒品犯罪司法审判中具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不认罪证据标准:被告人贩卖250克海洛因,数量巨大危害严重,不认罪,司法机关凭证据链定罪量刑,指引同类案件。其二,确立控制下交付手段合法有效,规范取证保障证据合法性。其三,彰显零容忍立场,严惩毒品犯罪,震慑潜在分子,维护秩序健康,增强公众信心。

案例四:刘某贩卖毒品、劫持汽车案

——贩卖毒品并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抓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收取蒋某某支付的毒资500元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楼下大厅将毒品交给蒋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刘某乘坐电梯到达该小区某栋8楼,民警赶到现场欲抓获刘某时,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民警挥舞后逃跑。刘某逃至楼下马路边后,为继续逃避抓捕,持刀劫持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让袁某某开车带其逃离。民警赶到后拦下出租车,刘某遂持刀威胁袁某某开车。民警趁刘某不备用灭火器向刘某喷洒烟雾,袁某某趁机下车,刘某则坐上出租车驾驶位置驾车逃离,到达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区附近便弃车离开,后民警找到该车并通知出租车公司将该车取回。2022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在九龙坡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羽绒服中查获管制刀具一把。

裁判结果: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毒贩暴力抗拒抓捕的从重处罚案例。毒贩常暴力抗拒抓捕,增加缉毒风险,威胁社会安全,反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刘某贩卖毒品后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又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法院判处刘某八年六个月徒刑,体现从严惩处。

案例五:张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贩卖毒品后将收取的虚拟货币毒资兑换、提现构成洗钱罪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用微信与买毒人联系大麻等毒品交易。张某通过他人介绍,用微信与杨某约定,由杨某帮其保管购进的已封装好的毒品大麻。张某与买毒人通过微信联系大麻交易后,向买毒人提供虚拟货币网址,让买毒人使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或者让买毒人向其指定的微信账号转账支付毒资。张某确认买毒人支付毒资后通过同城闪送平台,按买毒人提供的收货地址下单。随后张某微信联系杨某,将欲出售的大麻数量,及快递单号一并告知,由杨某或其近亲属杨某乙、夏某等人将大麻包装后交给闪送快递员,快递员再按照下单地址将经过包装的大麻送达买毒人。现查明,从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案发,张某通过同城闪送下单,由杨某等人代为投递共计1600余次;张某通过虚拟币地址收取资金1200余次,收取的虚拟货币“泰达币”共计46万余U。张某将收取的虚拟币通过多层转移,部分用于兑换其他种类的虚拟币,最后提现至其支付宝11.93万元、微信5.8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卡32.6万元;部分以门罗币的币种沉淀在被告人张某使用的账户中。查实的部分贩毒事实中,购毒人员合计支付毒资人民币40余万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2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物流贩毒及关联自洗钱行为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及洗钱案件解释,自洗钱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大麻系毒品,多次物流贩卖,情节严重,构成贩毒罪。同时,被告人张鹏为掩饰贩毒所得来源及性质,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通过多个虚拟账户转移后提现,构成洗钱罪。法院数罪并罚,彰显严惩毒品及自洗钱犯罪、维护群众健康的立场。

□记者 闫军 通讯员 杨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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