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货车不注意日常维护,行车途中失控,致3车连撞,2处房屋倒塌,2人死亡;
●夜间行车未降速,车主不系安全带,车辆撞上电线杆,驾驶员死亡;
●货车司机醉驾,与前方车辆相撞,1人死亡;
●拖拉机倒车时不注意后方情况,致两车相撞,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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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州公安交警公布了上述2021年十大类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这些危险瞬间虽然已经成为过去,但警钟应长鸣于耳,望大家引以为戒,新的一年开心出门,平安归家。
■案例1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5日15时40分许,吕某某驾驶陕A5R***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金龙大道信德观天下小区停车位附近,倒车时将行人庞某某撞倒,致庞某某受伤,后庞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吕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交警提示:因倒车时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驾驶员在道路上倒车时,尤其是人车混行的道路上,一定注意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倒车。
■案例2
简要案情:2021年9月13日,程某某驾驶川SGX***普通两轮摩托车,载李某某从达川区文兴街往盛达路好时尚广场方向行驶。当日16时13分,该车行驶至达川区盛达路路口时,由于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右侧潘某驾驶直行的川ST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程某某及车上乘客李某某;小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刘某受伤,后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
交警提示:驾驶员行经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进入路口前,务必要停车,减速行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例3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05日,闫某驾驶川S15***小型普通客车从渠县棚户西区往渠县港龙汽车修理厂方向行驶。当日8时22分许,当其行经渠县国道318线2070公里+600米(港龙汽车修理厂)路口,在右转弯进入港龙汽车修理厂的过程中,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并碾压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川S15***驾车人闫某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行人周某某(其监护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上道路,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规定。
交警提示:学龄前儿童身高有限,在车辆旁边不容易被发现,驾驶员平时要注意观察道路上行人的动态,特别是在起步、转弯或掉头时更要弄清楚车身周围是否有行人通行。
■案例4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0日,雷某某驾驶川Y15***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卷硐镇往渠县天星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50分许,当其行经渠县318国道2062公里+400米路段,车辆失控驶入右侧路外地坝,与停靠的川STD***小型轿车、甘AUF***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李某某、汤某军、汤某兵房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川Y15***、川STD***、甘AUF***三车受损,李某某家房屋受损,汤某军、汤某兵两家房屋倒塌,雷某某和川Y15***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川川Y15***驾车人雷某某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交警提示:大型货车制动性能相对不强,特别是超载情况下制动性能可能失控,平时和出车前应当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及性能,确保安全,广大货车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禁超速超载。
■案例5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9日,郑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由宣汉县较场街往琦云南路方向行驶;梁某某驾驶川SDS***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宣汉县西街至琦云南路方向行驶。当日12时14分许,两车行驶至琦云南路40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应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案例6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4日凌晨,陈某某驾驶川SA6***小型轿车,搭载唐某某从开江县城沿古镇路往普安镇方向行驶。当日5时许,当其行驶至开江县新宁镇古镇路(二里山庄)门口,撞到公路边上的电杆上。由于驾驶人和乘客均未系安全带,驾驶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唐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分析:在此次事故中,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没有系安全带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交警提示: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一定要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案例7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1日中午,张某某(男,42岁)驾驶冀J0T***重型货车从开江县城往讲治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21分,当其行驶至G542国道436公里+600米(飞云温泉吊楼子路段)时,与梁某某(女,34岁)驾驶的粤B9H***小型客车会车时相撞,造成驾驶人梁某某以及车上乘客蒋某铠、蒋某娴受伤(驾驶人、乘坐人均未系安全带),公路边上垃圾站、护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分析:在此次事故中,张某某驾驶车辆在弯道处超车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梁某某驾驶车辆遇雨天没减速慢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时,切记不能超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一定要降低行驶速度。
■案例8
简要案情:2021年7月25日5时50分许,童某驾驶川17B0***大中型拖拉机车(该车运载的钢管超长),在大竹县竹庞路22km+500m路段道路外(地坝里),向竹庞路道路方向倒车时,该车车上超出车厢的钢管与从大竹县清河镇往柏林镇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并搭乘曾宪慧的川S6G***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川S6G***两轮摩托车受损,曾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分析:不按规定倒车。
交警提示:在倒车过程中,驾驶人脚应该放刹车上随时准备刹车,遇见突发状况时应当及时刹车,确保安全后再继续倒车;在倒车前,驾驶人应绕车一圈查看车周情况,防止车后视觉盲区内出现行人车辆,做到心中有数;上车后也应通过后视镜观察路面状况,确保倒车安全;倒车前,驾驶人应当及时发出倒车信号,如开启双闪灯、轻声鸣笛等,引起过往行人、车辆注意;行人应避免站在倒车视觉盲区。
■案例9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16日上午,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渝BZ7***重型货车,从大竹县石河镇往月华镇方向行驶。当日7时45分许,当其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978公里+500米(月华街道)路段,与同向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川SD13***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双车受损,黄某某受伤后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28mg/ml,已超过醉酒标准。
事故分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交警提示:切勿酒后驾车,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事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在同车道行驶中,要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防止车辆追尾,发生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10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10日10时20分许,许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X0***的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1755公里+300米时,由于下雨路滑、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蒲某驾驶的川S08***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同时,张某某驾驶的渝BY1***的重型货车追尾碰撞川S08***面包车,导致三车受损,许某、蒲某、川S08***车乘坐人(苟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蒲某某、朱某某、蒲某某)受伤。
事故分析: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蒲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在雨天、雾天行车,尤其是在山区国省道路或者事故多发地行车时,务必要减缓车速、谨慎驾驶,减少超车、占道频率。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