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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维护法规刚性权威 又体现执法“温度” 达州公布两起不予处罚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版次:12  作者:  2024年03月29日

肖某某腊肉加工坊正在加工肉制品。

近日,达州公布两起不予处罚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体现了执法“温度”。

案例一

肖某某腊肉加工坊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4年1月9日,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巡查时,发现肖某某腊肉加工坊正在进行腊肉及香肠熏制的加工活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肖某某腊肉加工坊应当进行排污登记,但其未按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经营者肖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肖某某违法行为轻微,在执法检查后及时填报了排污登记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肖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渠县人民医院

超标排放噪声

2023年10月18日,渠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反映“渠县人民医院新修住院部内的污水处理房噪声扰民”。当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中涉及的点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对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采样结果显示:该医院监测点位最高超标3dB(A)。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该医院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及时整改。2023年11月2日,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达标。

鉴于该医院初次违法,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及时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医院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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