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制作“上头”电子烟触犯刑法 版次:12  作者:  2024年06月27日

有些药品使用得当是“药”,滥用就是“毒”,本是处方药品的依托咪酯在不法分子手中却变成了“上头电子烟”。近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被告人张某、于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2023年8月,被告人张某联系上重庆开州的“小邓”,以每支180元的价格买了20支含有依托咪酯的成品电子烟。

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多次驾车到重庆开州区,在“小邓”处购买白色颗粒依托咪酯、烟油、电子烟烟杆、空烟弹等回到大竹。被告人张某、于某二人在于某家中将配比好的白色颗粒依托咪酯加热融化后与烟油充分搅拌混合,用针筒注射器注射进空烟弹中,装上电子烟杆包装好,用于贩卖。

2023年8至9月,被告人张某将制作的依托咪酯电子烟以200-300元的价格多次卖给他人分销或者吸食,共获利20余万元。

因国家要将依托咪酯列为毒品进行管理,为了逃避法律处罚,2023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等人又将从网上购买的麻醉药品“丙泊酚”拿到某出租住房,与于某一起按照前述方式制作成电子烟欲进行贩卖,经试吸发现效果不好,两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表示,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托咪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也是毒品,销售“涉毒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行政处罚。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警惕诱惑,坚决抵制毒品,切莫让好奇心和侥幸心理毁了一生。

□本报见习记者 王刚

蜀ICP备06015679号 公安备案号:5130000101 川新备07-14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