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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牵绳引发口角 倒地猝死谁担责? 版次:12  作者:  2024年11月07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王刚) 日常生活中,因争执导致隐疾发作、酿成悲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构成犯罪?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日前,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立案监督案件,涉事双方因“遛狗未牵绳”的养犬行为发生口角,争吵间双方情绪激烈、互相推搡,熟料一方事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2月的一天傍晚,徐某和母亲带着未牵绳的小狗前往小区门口诊所,途中遇到曾某,徐某的狗不断嗅向曾某的脚,曾某惊恐之下与徐某发生口角,扬言要打死徐某的狗。双方情绪激动,曾某一气之下用肩膀撞了徐某,徐某也不甘示弱,双方推搡之间徐某不慎摔倒。起身后的徐某与曾某再次发生抓扯,曾某扯住徐某衣领不放,徐某情急之下掏出手机拍打曾某头部。徐某的母亲见状也加入争执,踢了曾某几脚。在周围人的劝阻下,双方终于平息怒火,各自离开。

然而,这场争执并未就此结束。几分钟后,曾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曾某的家人认为,是徐某及其母亲打死了曾某,遂报警要求追责。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鉴定认为,曾某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与徐某及其母亲的殴打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决定不予立案。曾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收到立案监督材料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曾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室壁瘤,心血管病变程度严重,属于自身基础疾病。经法医查验,本案只造成死者脸部擦搓伤,不存在徐某暴力致使曾某诱发心脏病猝死的情况,也无证据证明徐某明知曾某有心脏病而故意刺激,徐某并不具有侵害曾某生命的故意。

经过细致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最终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通过民事赔偿解决纠纷。考虑到曾某家人的情绪和需求,为了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曾某家人沟通,并开展听证会,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协调双方进行赔偿。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曾某家人逐渐理解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情绪也得以平复。

检察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这类事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就本案而言,死者曾某自身基础疾病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徐某在不知对方有隐疾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执,虽然其不牵狗绳、过激言行也存在过错,但不具有刑法中的伤害故意。因此,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该承担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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