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其身后产生的丧葬补助费与一次性抚恤金能否纳入遗产分配?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2024年8月,黎某因病离世。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生前育有3名婚生子女:与前夫生育的章甲、章乙,以及与现任丈夫生育的史某。2024年11月,史某将章甲、章乙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主张独占黎某名下某处房产所有权。被告章甲、章乙当庭提出抗辩,要求依法对涉诉房产实施均等分割,同时主张对黎某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进行法定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继承人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涉案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程序处置。结合已查明事实及在案证人证言,史某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涉案房产分割中应酌予倾斜分配。鉴于史某当庭主张房屋所有权,本着物尽其用原则,判令该不动产权属归史某所有,其应按生效裁判确定的房屋评估价值,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针对章甲、章乙主张分割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之诉请,需说明抚恤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纳入遗产继承范畴。史某、章甲、章乙作为被继承人近亲属,依法对上述款项享有分配权益。法院秉承抚恤制度设立宗旨,综合裁量各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生前亲密程度、实际赡养情况、经济状况等要素,酌定史某受领抚恤金2.7万元,章甲、章乙各受领1万元。
法官释法:
我国现行法规明确界定,抚恤金系职工身故后所属单位依法向其近亲属发放的专项补助,具有抚慰家属精神创伤、保障特殊群体生活的双重属性,重点惠及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者,以及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得纳入继承财产分配。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法定近亲属,依法平等享有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权益。依据国家设立抚恤金制度的政策初衷,综合考量各申请人情感依存度、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经济生活条件等核心要素,本庭依法裁量确定上述款项在史某、章甲、章乙之间的具体分配方案。
□记者 闫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