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女主播拒绝“擦边”竟遭索赔10万元 法院驳回诉求 版次:12  作者:  2025年05月29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女主播段某因拒绝“擦边直播”被某传媒公司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合同还规定,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3倍。

签约后,段某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直播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该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 闫军 整理

蜀ICP备06015679号 公安备案号:5130000101 川新备07-14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