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两名民营企业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均分“业务提成”。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其通过审批。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燕某、孙某的行为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追缴犯罪所得,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记者 闫军 整理